摘要: 新型衍生物型食品犯罪通过对既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结构修饰,形成游离于行政名录之外,但在药理功能、毒理机制与健康风险上具有实质同质性的化学变体,致使传统认定模式面临适用困境。对此,刑事司法应在罪刑法定框架内,对“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作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的实质解释,以“功能与危害等效性”为核心建构新型衍生物型食品犯罪的实质认定标准。同时在制度层面,推动“三书模式”的法定化转型,构建动态类别公告与行刑协同治理机制,保障实质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稳定运行。
中图分类号:
王军. 新型衍生物型食品犯罪的实质认定研究[J]. 食品科学, 2026, 47(18): 350-359 https://doi.org/10.7506/spkx1002-6630-20260325-195
WANG Jun*. Substantive Determination of Novel Derivative-Type Food Crimes[J]. FOOD SCIENCE, 2026, 47(18): 350-359 https://doi.org/10.7506/spkx1002-6630-20260325-195